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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登记

著作权登记
格:
面议
服务机构:
长沙星耀专利事务所(普通合伙)
服务方式:
柜台式服务;电话服务;网络服务;个人咨询;其他服务
服务对象:
微型企业;小型企业;中型企业;大型企业;创业个人或团队;个体工商户;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其他
服务类别:
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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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项目
机构信息
机构名称:
长沙星耀专利事务所(普通合伙)
机构性质:
企业
所属行业:
产品推介
所在地址: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桔子洲街道潇湘中路113号北栋2楼201房
机构名称:
长沙星耀专利事务所(普通合伙)
服务项目:
著作权登记
收费标准:
¥面议 元/  
服务类别:
法律服务
服务范围:
长沙市,株洲市,湘潭市
发布日期:
2018-08-22
服务介绍
一、中国著作权概述
  中国的著作权保护制度是由宪法、民法、刑法、继承法和著作权法等法律所确立的。现行的《著作权法》比较全面而详细地对有关著作权及其保护的内容作出了明确的规定,是中国著作权保护的一部基本的法律。
  《著作权法》于1990年9月7日经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并于1991年6月1日起正式施行。2001年10月27日,根据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决定》进行了修订。1991年5月30日,中国国家版权局经中国国务院批准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该条例也于1991年6月1日起正式施行。根据修订后的《著作权法》国务院对该条例重新作了修订,并于2002年8月2日公布。修订后的条例于2002年9月15日起施行。
  此外,为了规范对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保护,1991年6月4日,中国国务院发布了《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该条例于1991年10月1日起施行。
  中国还于1992年7月10日加入了《伯尔尼公约》,该公约自1992年10月15日起在中国生效。1992年7月30日,中国又加入了《世界版权公约》,1992年10月30日起,该公约在中国生效。
(一)中国著作权的主体(著作权人):
  ,即直接创作作品的公民,包括单独作者和合作作者;
  ,即由法人或非法人单位主持,代表法人或非法人单位的意志创作,由该法人或非法人单位承担责任的作品,该法人或非法人单位视为作者;
  ,继承人除可以取得遗作的发表权外,一般只享有经济权利,不能享有原作者所享有的精神权利;
  ,如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
  、终止后,其作品的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在法定保护期内,承受其权利和义务的法人或非法人单位;
  ,如果没有承受法人或非法人单位因变更、终止后的权利和义务的法人或非法人单位,其著作权由国家享有。
(二)中国著作权法赋予著作权人的主要权利:
  ,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
  ,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即以复制、表演、播放、展览、发行、摄制电影、电视、录象或者改编、翻译、注释和编辑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权利;以及许可他人以上述方式使用作品,并由此获得报酬的权利。

二、著作权登记
  中国著作权法于1990年颁布,并自1991年6月1日起生效。因为中国已于1992年10月加入了伯尔尼公约,所以当一件作品在该公约的某一个成员国完成后,它的著作权将自动在中国得到保护。但是,对一件在非成员国完成的作品,如需在中国保护其著作权,该作品必须先在公约的一个成员国发表。中国对著作权的保护期是作者的有生之年加其去世后的50年;或,如果该著作权属于一个单位,保护期是自其首次发表之日起50年。
  根据我国的法律和实践,一件作品的著作权无需进行登记。然而,为了能更为方便地处理著作权纠纷,建议登记作品的著作权。这是因为著作权登记证在著作权诉讼程序中将被视为著作权所有人拥有该著作权的初步证据。
  为了在中国取得著作权登记,外国申请人必须委托一家中国的代理机构向中国版权局提出登记申请。中国版权局在各省或直辖市都设有分局,如湖南版权局,处理著作权登记申请和颁发著作权登记证,该登记证在中国全国有效。
(一)必要的信息和文件:
  、地址(包括邮政编码)和国籍,其联系人的姓名和电话号码(如果有);证明著作权所有人身份的材料,即:
  1)如果所有人是个人(包括著作权继承人),经公证的身份证复印件;
  2)如果所有人是单位,需提供经公证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地址(包括邮政编码)、国籍、生日、死亡日和身份证号码,其联系人的姓名和电话号码(如果有);
  ,必须由著作权所有人签署并注明签署日;如果有多个所有人,可以由全体所有人签署或由一个所有人代表其他所有人签署并同时提交一份其他所有人出具的授权书;
  ;
  :
  1)该作品的名称、类型和完成日期;
  2)该作品是否曾经发表,如果是,其首次发表的日期和地点;如果该作品曾经发表于丛书/选集/杂志,该丛书/选集/杂志的名称、册/卷号和页数,发表的日期;
  3)如果是演绎作品,原作品的名称和登记号(如果有),演绎的形式,如改编、翻译、整理和注释等;
  ,请提供:
  1)经公证的许可合同复印件;
  2)被许可方的姓名/名称和地址(包括邮政编码);
  3)许可方式和期限;
  4)被许可方联系人的姓名和电话号码(如果有);
  ,请提供经公证的委托合同复印件;
  ,请提供经公证的转让证书的复印件。
(二)注意事项:
  一年内在报纸/期刊上发表的一组作品可以统一按一件作品登记并缴纳一次申请费;
  。该补充登记的内容只能是对该作品内容的增补而不能是改变。
服务流程
咨询--签订合同--方案制定--审核--方案实施施工--验收交付--完成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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