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湖南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

湖南律师为企业提供法律服务案例14:为旅行社旅游质保金担保服务合同退费纠纷提供法律服务

发布时间:2020年10月09日    来源:湖南省律协    阅读:743次

湖南律师为企业提供法律服务案例14:为旅行社旅游质保金担保服务合同退费纠纷提供法律服务

【关键词】 旅行社  质保金  担保合同  退费纠纷  法律服务

【案情概况】

根据《旅游法》、《旅行社条例》、《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存取管理办法》的规定,经营国内、入境及出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需在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指定银行存入140万元的旅游质量保证金或提供不低于该数额的银行担保。

湖南某和旅行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旅行社”)为获得流动资金,与某盟供应链管理(天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盟供应链公司”)于2019年10月签订了《综合增信服务合同》,约定某盟供应链公司通过提供担保等方式为旅行社提供增信服务,协助旅行社获得银行保函,保函额度为旅游质量保证金140万元,服务期限为2019年10月29日至2022年10月28日。根据合同约定,旅行社需向某盟供应链公司支付服务费4.2万元(每年),并按照保函额度30%的标准缴纳履约保证金42万元。之后,某盟供应链公司又向旅行社出具了一份其已加盖公章的《补充协议》,约定:“无论因任何原因导致未开具出保函,或者开具出保函后,乙方因行政主管部门不批准等原因,未使用银行担保函置换出的银行缴存的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现金,甲方都无偿退还乙方本年度缴纳的服务费,即42000元,且乙方不存在任何违约责任”。

国家文化与旅游部于2020年2月5日印发了《关于暂退部分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支持旅行社应对经营困难的通知》,决定向旅行社暂退部分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暂退标准是现有缴纳额的80%,期限至2022年2月5日止。根据该通知,旅行社可直接退返质保金112万元,而不再需要某盟供应链公司为其办理银行保函,且旅行社尚未取得保函。旅行社遂根据《补充协议》约定要求退返前期已支付的全部服务费。

某盟供应链公司不同意旅行社方要求,他们认为根据合同约定,如确因政策调整导致质保金金额发生改变,可按照实际出具保函金额按比例收取服务费用,但不同意全部退款。

双方就退费问题发生分歧后,旅行社向律师咨询相关法律问题。本案焦点问题:1、旅行社是否有权要求某盟供应链公司退返已支付的全部服务费?2、旅行社要求退返费用的事实与法律依据是什么?

综合本案的相关事实,律师建议旅行社以不可抗力为由解除合同,并要求对方退返前期已支付的全部费用。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疫情发生后国家政策的重大变更,导致旅行社在原合同中80%的融资需求(合同目的的绝大部分)已不复存在,但是否仍可支持剩余20%质保金的保证服务费问题双方存在着较大的分歧,即80%的合同目的消失是否足以构成《合同法》第九十四条中规定的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为此,进一步分析。如疫情未发生,根据《综合增信服务合同》约定,旅行社在支付完服务费、履约保证金之后,第一年实际到手的流动资金为93.8万(计算方式为:质保金140万元-服务费4.2万元-履约保证金42万元);疫情爆发后,旅行社根据相关扶持政策,可直接退返保证金为112万元。旅行社签署《综合增信服务合同》的目的是通过某盟供应链公司为其提供的增信服务,释放其在文旅部门交付的质保金从而缓解企业现金流的紧张,但通过对比旅行社在疫情发生前后可实际获得资金额度,旅行社可直接依政策自行退返的质保金金额(112万元)已经超过了签署合同时其期待可得的现金流(93.8万元)。综上,旅行社继续履行《综合增信服务合同》明显已无必要,其完全有理由依据《合同法》规定要求解除合同并退返全部已支付费用(如合同相对方已为合同履行支付了相关成本费用的除外)。

旅行社在充分听取律师就本案的法律意见后,经过与对方的多番协商,最终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并于2020年2月17日重新签订《补充协议》,某盟供应链公司同意将服务费从42000元降至8400元,履约保证金从保函额度的30%降至15%。

【案例评析】

旅游行业是受本次疫情影响最为严重的行业之一,通过法律来帮扶困难企业渡过难关、减少损失,是律师助力“战疫”的重要途径。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李里涓子律师、彭玄律师作为该旅行社的常年法律顾问,通过对本案相关合同及事实的分析,为当事人提供有力法律支撑,最终通过调解成功化解纠纷,为该旅行社减免了损失和不必要的纠纷。

本案最终虽然是双方通过调解达成一致,旅行社并未坚持费用全部返还的诉求,但在重大疫情之下,且双方不在一地,诉讼会大幅增加成本,双方以法律与事实为依据各让一步,实现各方利益最大化,使问题得到圆满解决。

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

发布平台:湖南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