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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律师为企业提供法律服务案例16:助力农民工集体讨薪

发布时间:2020年10月31日    来源:湖南省律协    阅读:848次

湖南律师为企业提供法律服务案例16:助力农民工集体讨薪

【关键词】农民工  劳动报酬  复产复工

【案情概况】

安化易地扶贫搬迁茶乡花海项目,系湖南省重点扶贫项目,该工程总包方为湖南省某安装有限公司,株洲某劳务分包有限公司系劳务分包方,2018年8月1日,该工程正式开工。株洲某劳务分包有限公司招聘了吉某某等75个农民工在内的数百农民工,签订了正式劳动合同。因合同中未明确约定工资的计算标准,开工前,招聘负责人向农民工说明:工资按计时算,日工资为每人每天300元(10月6日后涨到每人每天310元),且承诺待项目主体工程完工后结清全部工资。从2019年8月至2019年12月,吉某某等75个农民工对涉案工程的4号岭的9个楼面(10月6日前),6号岭的21个楼面(10月6日后)进行了施工,期间株洲某劳务分包公司通过银行给付了吉某某等75个农民工的工资,该安置房主体工程于2018年12月全部完工,吉某某等75个农民工总共还剩417219元未支付。吉某某等75个农民工多次请求支付该款项,但株洲某劳务分包公司都以工资应按计件计算并已结算付清为由,至今未给付吉某某等75个农民工工资。经安化县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书要求株洲某劳务分包公司支付75位农民工劳动报酬共计417219元。株洲某劳务分包公司不服仲裁裁决,于2020年1月8日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原告按计件工资标准向被告发放工资,并且请求判决原告无需向75位被告支付工资417219元。

2020年1月22日受安化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周磊、黄慧慧律师即了解案件情况,撰写答辩词和代理词。办案期间正值防疫和复工复产期,抗疫、复工复产、企业都离不开劳动者,律师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解决农民工的后顾之忧,就是助力抗疫和企业复工复产,让农民工知道虽然疫情严重,但援助律师一样的在为他们服务。经过一个多月的努力,安化县人民法院2020年2月25日-26日《2020》湘0923民初131-206号中法院民事裁定了71份裁定书,还有4个农民工的案件正在办理中,裁定:驳回原告株洲某劳务分包公司对吉某某在内的71位农民工的起诉。

【案例评析】

本案是律师依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帮助农民工讨要劳动报酬。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实行计件工资一定要有先进合理的定额,按件支付工资,要使支付的工资体现按劳分配的原则,就必须正确规定计件的单价,而劳动定额水平的高低是影响计件单价的决定因素,不能缺少,如没有定额,就不是按件计算工资。且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由用人单位安排延长工作时间的,应根据规定分别按照不低于本人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150%、200%、300%支付其工资。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规定,对追索劳动报酬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所作出的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在本案中,原被告之间因劳动报酬支付产生纠纷,75位被告要求原告支付劳动报酬417219元,安化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了75份仲裁裁决书,裁决原告向被告支付拖欠的工资417219元,安化县最低工资标准为1130元,十二个月金额为13560元,其中71位被告向原告追索的劳动报酬低于安化县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的金额,因此安化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原被告之间因劳动报酬支付所作出的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故安化县人民法院2020年2月25日-26日作出的《2020》湘0923民初131-206号中的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原告株洲某劳务分包公司的起诉。

湖南丰昇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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