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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议《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办法(修订草案)》

发布时间:2021年06月22日    来源: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    阅读:706次

湖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

审议《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办法(修订草案)》

  

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

湖南图书馆

2019年5月

目  录

审议《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办法(修订草案)》

  1. 新时代科技成果转化的突破口在哪里?........... 1
  2. 当前产学研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 3
  3. 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四个着力点............ 6
  4. 《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如何落地生根........... 9
  5. 用法律手段促进科技成果转化................. 13
  6. 北京、广东等地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政策措施.... 15
  7. 斯坦福大学知识产权管理模式的经验及启示...... 19

审议《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办法(修订草案)》

  1. 新时代科技成果转化的突破口在哪里?

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九大上作出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的重大战略判断。进入新时代,党中央对科技成果转化也提出明确要求,明确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我国的科技成果转化进入了新的发展阶段、面临新的挑战。

  一、科技成果转化的本质是什么?

科技成果对经济发展产生作用的主要形式就是产品,而产品本身则是一个满足多种需求或目标的技术系统集合。科研机构或大学在单一技术上实现的突破,要转化为或嵌入到对发展产生作用的产品中,才能实现价值兑现,这个过程就是科技成果的转化。从这个意义上讲,科技成果转化的形式有两种。第一种是面向特定的市场需求,基于技术本身构建一个产品概念,利用和整合其他相关技术,形成一个新的产品,并不断在市场上通过产品的改进适应市场的需求,从而完成成果转化的过程。这个过程本身已经不是一个单一技术问题,而是一个复杂的涉及包括市场需求、产品设计、相关技术等在内的多要素复杂系统,并要随着市场需求的变化不断演化。另一种途径,则是针对已经存在于市场中的特定产品,由于科技成果本身能够改进或增加产品的特定性能和用途,被工程师嵌入到原有的产品之中实现成果转化的。这个过程也不简单,由于产品本身已经形成了一个固定的系统,新技术的嵌入就可能与其他技术模块发生冲突,解决这些冲突可能又需要新的技术攻关,衍生出新的技术。以上两种成果转化的形式表明,科技成果转化的本质不是技术—产品的简单变换逻辑,而是一个包含产品、技术和市场的复杂过程,主要内容是针对市场需求和问题进行的协同技术改进、集成和攻关,需要有现代化、制度化的组织承担执行。

二、激励不足是科技成果转化的关键问题?

当前,对科研人员激励问题、知识产权保护不力、创新平台不足等因素往往被作为制约成果转化的关键,这种观点把成果转化看作技术—产品的简单过程,认为只要激励到位,科技成果自然而然就能转化为有竞争力的产品。也就是说,科研人员的动力不足是制约成果转化的关键问题。实际上,如果理解了成果转化过程是一个包含技术和市场的协同创新网络,那么制约成果转化的关键问题就转换为一个个制约网络效率提升的问题。比如,美国的《拜杜法案》极大提升了美国成果转化的效率,其本质并非高校教授可以从中受益的结果,而是它有效降低了创新成果在网络中流动的成本,提高了整个创新网络的效率。再比如,有研究表明,技术成果外溢到企业的一个重要因素在于企业本身的学习能力或者知识吸收能力,即企业是否具备理解和使用新技术的基础,这种基础来源于企业对研发活动的持续投入。从我国现实的发展来看,我国科技成果转化的关键在于整个技术协同网络的运行效率不高,而这个系统中的每个关键节点,就像一个组成木桶的木板一样,最短的那块决定了它整体的效能。

三、新时代科技成果转化的政策和手段。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了新时代,经济社会发展面临着许多新需求;当前正在进行的消费结构升级驱动着相关产业的增长,呼唤着科技成果的转化,也为科技成果转化提供了前所未有的良好条件。在新时代,推动科技成果转化的政策和手段要向构建更有效率的技术—市场协同网络转变,找到制约协同网络效率的短板,提出更有效的政策目标和政策举措。从构建高效创新网络视角出发,许多原来看似并非有效支撑推动成果转化的举措反而成为关键。首先,从构建良好创新环境来看,核心可能不在于知识产权保护而是加强城市建设。近年来,依托中心城市建设区域创新中心的做法正在成为许多公司的新选择,创新资源向大城市集聚的趋势愈加明显,这正是大城市构建的高效的技术—市场协同网络驱动。其次,从科技成果转化的目标来看,以技术市场交易额衡量科技成果转化并不是有效的方式,科研机构、高校的知识是否畅通地流入到企业产品中则创新成果转化的新形式。欧洲一项涉及16个产业部门、640家大型企业的调查显示,公共科技成果推动产业创新的关键方式不是合作研究开发,而是正式出版物/报告、非正式互动。最后,从科技成果转化的制度来看,以构建高效网络为核心的制度设计是推动成果转化的政策方向。例如,英国比较有成效的“知识转移伙伴计划”,其政策主要内容就是搭建企业、知识库和联络人的多元关系,而只提供少量的资金支持,充分发挥联络人在项目中的协调作用,有效地推进多元主体之间的沟通和协调,加速网络运行的效率。相反,当前我国许多转移转化政策支持的主要着力点在于资金支持,在如何推进创新网络运行方面存在不足。(摘自《新时代科技成果转化的突破口在哪里?》求是2018年4月2日)

  1. 当前产学研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管”与“放”,“捆绑”与“松绑”矛盾依然突出

一是国有资产管理依然敏感。在具体操作时,出于国有资产的敏感性,对于国有资产处置时的时间、审批、手续、流程等问题,相关办事人员的自由裁量权不好把握,在国有资产产权证、税收递延等方面仍然存在不少的障碍,问题的关键已经从“不可”“禁止”,转到“可行而又困难”。二是科技成果类资产处置“缩手缩脚”。三是相关政策法规缺乏协调与细化。科研领域“放”与国家财政的审计、巡视“严”不协调。高校反映,在科研项目的管理和审计中,科研设备采购限制过死,对科研人员出国管理过死,项目课题间接费用中绩效支出受工资总额限制难以落实。

二、产学研协同的科研环境建设尚待完善

一是产业对高校科学研究的引领和价值导向较弱。国家财政主导的科技项目(纵向课题),主要侧重于基础理论研究和科学前沿问题,追求技术先进和成果新颖,主管部门很少明确项目承担方的成果转化责任和期限,也没有将转化情况纳入科技项目验收及后评估的指标体系。这导致高校研究成果主要在实验室阶段,技术成熟度较低,成本意识较弱,市场接受能力有限,企业参与程度不够,与转化应用有较大距离。二是高校考核评价机制有待完善。高校现有考评机制普遍存在“重纵向、轻横向,重研究、轻应用,重获奖、轻转化”等问题。三是高校科学研究与市场需求存在矛盾。一方面,学校的科研人员科研成果仅为结题而申请专利的现象比较普遍,不重视或没有经费支撑科技成果的二次开发和中试工作;另一方面,企业对承担技术风险、研发资金投入较为谨慎,研发机构也不愿意承担市场风险,各方利益分配以及风险分担关系难以理顺。

三、企业主体地位不突出

一是产学研合作目标短期化。大部分中小型企业不具备二次开发能力,与高校联合开展创新研究往往限于一些短平快项目。多数产学研合作项目只针对三年甚至更短时间以内的技术问题,缺乏围绕产业技术重大创新的关键技术攻关项目,缺乏中长期的合作创新目标。二是投入与风险分担机制不健全。对合作可能存在的技术、市场、管理等风险预估不足,高校技术成果落地转化后,一旦在生产线实际应用中出现问题,会对后续合作产生影响,如资金投入不到位。三是产学研合作诚信问题。当前,信用体系建设尚不完备,产学研合作各方前期相互了解不够,导致在合作中出现心理预期“大”,实际效果“差”。

四、产学研合作外部环境还需强化

一是税收的引导作用有待加强。除了“四技”服务、技术转让收入减免税政策外,目前,高校与企业横向合作经费结余和科技成果转化取得的现金奖励,按税务部门要求合并工薪计税,最高计税标准可达45%。这与目前成果转化取得的股权奖励政策,教师转让股权时按“财产转让所得”征收20%个人所得税差距较大。二是促进产学研结合的公共服务平台有待健全。高校产学研两极分化严重,此外,信息不对称问题突出,部门、地方、高校、企业各方面都在建设信息服务平台,但缺乏信息互通、资源共享机制,难以将信息及时传递给供需双方。三是促进产学研结合的中介服务体系不完善。当前,社会上缺乏权威的知识产权评估中介机构和技术转移服务机构,中介服务的专业化和技术手段落后,服务功能单一,大多数仅限于“牵线搭桥”式的信息服务,远不能满足技术转移和扩散的需要。另外,随着政策进一步“松绑”,高校对技术成果完成人实现高额奖励,部分高校奖励政策超过90%。此举虽然充分调动了教师积极性,但对教师所在学院缺乏支持,高校从事科技成果转化任务的科技成果推广部门以及技术中介服务机构权益难以保障。四是产学研合作缺乏系统稳定的金融支持。多数产学研合作项目具有高风险、缺乏抵押物等特点,无法满足金融机构风险防范的需要,致使产学研合作项目从基础性研究、中试到产业化各个环节都存在金融支持不足的问题。近年来,银行等金融机构虽然创新业务模式,尝试采用知识产权质押等方式支持产学研结合项目,但由于内部风险控制的约束,新业务的覆盖面有待进一步扩大。(摘自《产学研深度融合促进高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基于51所高校及88家企事业单位的调查分析》中国高校科技2019年第3期)

  1. 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四个着力点

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既是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重要任务,也是加强科技与经济紧密结合的关键环节,对于推进结构性改革尤其是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打造经济发展新引擎,都具有重要意义。

第一,打破科技创新供需之间的“藩篱”。

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首先要打通科技创新与企业需要之间的“藩篱”,把科技成果的供给方和需求方进行对接,改变科技创新主体之间的“各自为政”。通过产学研用的方式紧密结合起来,让科学研究面向经济生产,让经济生产依靠科学研究,形成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与企业主体之间的创新合力,建立有效的合作创新体系,通过科技创新有效供给来解决经济发展中的实际问题。产学研用的结合要以“用”为出发点和落脚点,让企业成为科技创新的第一主体,这样不仅可以减少技术创新的盲目性,缩短产品研发到商品化、市场化的周期,还可以有效降低技术创新的风险和成本。

第二,突破体制机制障碍激发创新活力。

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必须解放思想,改变观念,突破科技体制机制障碍,把科技人才从实验室解放出来,把创新的活力激发出来。推动科技体制机制创新,一要以政府为主导,利用各种资源,建立科技创新的合作体系和长效机制。发挥各个创新主体的优势,调动各方创新的积极性,实现科技与经济的“无缝连接”。二要制定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扶持政策。在充分考虑各方需求与利益的基础上,保证各方利益风险共担、知识产权共享。三要强化政府财政投入的引导和保障机制,积极探索科技与金融结合的新路子,建立健全以政府投入为引导、企业投入为主体、社会投入为补充的多元化科技创新投入体系,从而不断加大科技投入的力度。要进一步完善科研成果评价与考核体系,积极落实国家有关科技成果转化的政策,激励高校和科研机构科技人员进行科技成果转化的积极性。此外,还要积极推行科技成果市场定价、收益分配、转化评价机制,以及科技人员分类评价制度、容错纠错机制等,从而更好激发创新活力。

第三,强化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市场化服务。

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离不开良好的市场化服务的支撑。在这一过程中,要积极扶持、培养生产力促进中心、评估咨询机构、科技信息中心、知识产权法律中介机构等一批服务机构,并依托中介服务机构,建立产学研信息交流服务平台,通过不同类型的中介服务机构,建立一批技术转移机构。可以“互联网+技术交易”为重点,建设一批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技术交易市场,探索建立统一的技术信息标准和技术转移服务规范,提升信息发布、市场化评估、咨询辅导等专业化服务水平,打造技术交易市场网络。要尽快制定科技资源共享法规,明晰科技资源归属权,利用大数据的优势,建立科技专用信息数据库,整合政府部门、高校、科研院所及企业等跨地区、跨行业的信息资源,将政府部门、科研机构、中介机构的信息网络连接起来,最大限度地使科技界、企业、高校和公众都能共享政府信息资源,为促进技术转移转化活动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

第四,搭建公共平台增强科技成果流动性。

一方面,要与创新创业互动融合,加快建设一批以成果转移转化为主要内容、专业服务水平高、创新资源配置优、产业辐射带动作用强的众创空间。要完善科技企业孵化育成体系,围绕构建“众创空间─孵化器─加速器─科技园区”全链条孵化体系,提升科技企业孵化器综合服务能力,落实孵化器扶持政策,注重对中小企业创新的支持,为创新提供良好的环境,让企业依托创新从萌芽成长为参天大树。要鼓励大型企业参与建设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开放式的众创空间,重点培育以创客空间、创业咖啡、网上创新工厂等为代表的创业孵化新业态,满足科技成果转移转化需要。要加快推进基层农业科技创业基地建设,对升级为国家级平台的相关孵化载体,建议按照有关规定给予支持。可考虑探索社会资本以融资租赁方式建设具备技术放大、人才培训、市场运营、测试论证、政策咨询等综合服务功能的中试基地,引导科技成果对应特色产业需求转移转化。

另一方面,还要构建多种形式的产业技术创新联盟。围绕相关国家重点产业发展战略以及区域发展战略部署,发挥行业骨干企业、转制科研院所主导作用,联合上下游企业和高校、科研院所等构建一批产业技术创新联盟,围绕产业链构建创新链,推动跨领域跨行业协同创新,加强行业共性关键技术研发和推广应用,为联盟成员企业提供订单式研发服务。支持联盟承担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探索联合攻关、利益共享、知识产权运营的有效机制与模式。(摘自《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四个着力点》经济日报2019年2月19日)

  1. 《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如何落地生根

修订后的新法在行文中突出了两个字“市场”,如何通过市场自我运行需求,让成果转化法落地生根呢?

国务院国资委监事会原主席、中国科学技术法学会名誉会长段瑞春:修订后的新法不仅保留了重奖的原则,而且适应我国创新驱动发展的形势要求,进一步臻于完善。第一,提高了它的提成比例,加大了奖励力度。旗帜鲜明地规定对职务科技成果转化以后,重奖对完成和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人。第二,按照市场机制,对成果转化的奖励和报酬的方式、数额和时限,由完成转化的单位规定,也可以由单位和科技人员约定。第三,实行阳光操作,单位制定有关奖励和报酬的规定,应当充分听取本单位科技人员的意见,并在本单位公开相关规定。第四,明确法定标准。成果完成单位就奖酬方式和数额有规定、或与科技人员有约定,从其规定或约定,无规定或约定的,则按第四十五条标准执行。此外,还对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奖酬标准,做了专门规定。

这一次修订法律还有很重要的一点,就是规定了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对完成、转化职务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贡献人员的上述的奖励和报酬的支出,不受当年本单位工资总额的限制,不纳入本单位工资总额的基数。这一点是《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以来,尤其是企业,当然也包括科研院所,感到实施很困难的。

让成果转化法落地生根,首先,我们科研院所和企业要认真地学习这个法律,不仅学习这个法律,而且要学习法律出台以后中央出台的政策。第二,坚持以市场为导向,推进成果转化。我们的科研院所、高等学校、企业要从市场、技术、法律三维坐标,确定成果转化的路线,把握经济、技术竞争的主动权。要善于通过在转化的过程当中,通过技术转移,提升起点,激活创意,实现了新的飞跃。再有,在成果转化的过程当中,要妥善处理知识产权问题,切实保护好各方的技术权益。1996年立法当中,有一条关于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知识产权保护的规定,2017年修订后的新法,原封不动地保留了这条重要规定。这条有关成果转化过程中科技成果和发明创造的知识产权归属和分享的制度安排,为转化各方强强联合,为产学研协同创新提供了必要的法律保障,应当切实贯彻实施。

如何释放高校、科研院所热忱,科技成果转化如何进行加速度?

段瑞春:一要加大力度推进产学研的合作,建立健全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有机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通过产学研合作创新,发挥我们制度的优势,就能释放出战无不胜的智慧和力量,就能创造出人间的科技奇迹。好多重大的科技成果都源于产学研合作创新。二是要大力推进军民融合,协同创新,推进军民两用科技成果双向转化和资源共享,打造军民两用技术、产品、信息交流交易合作平台,贯彻落实去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动国防科技工业军民融合深度发展的意见》关于推动国防科技工业军民融合深度发展的具体政策措施,促进军民技术相互支撑、有效转化。三是我们在全球化的大背景下,推进科技成果转化,一定要树立国际视野,发挥“一带一路”战略优势,整合国内国际两个资源,面向国内国际两个市场,做好重大科技成果转化这篇大文章。

政府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切实有效的着力点在哪?

科技部政策法规与监督司副司长张炳清: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角度,企业是主体,为了激发企业的活力,科技部加强企业国家重点实验室科技基础条件平台建设,在相关领域布局组建一批国家技术创新中心,这是得到了企业界的响应。另外,在加大企业技术创新和成果转化力度方面,我们鼓励引导创新要素不断向企业集聚。这部分,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等推进完善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正在深入落实,实施情况非常好,鼓舞人心。另外支持企业吸纳转化科技成果,各地方也采取了一些积极措施。第三,我们不断完善产学研结合的长效机制,我们科技部会同有关部门,实施新一轮国家技术创新工程,构建产业技术创新联盟协同网络,提高企业在科技规划编制、科技转化项目实施中的参与度,这也很重要。实际上,我们主要目的就是在转化,刚开始就通过创新联盟,把科技成果有效地转化、扩散,这也是西方国家做的成功经验之一。国际上做得比较好的,包括美国,特别是硅谷,包括以色列等等,这些做得都不错的。另外,我们也积极运用财政资金引导企业拓宽科技成果转化的融资渠道,这是企业的迫切需求。通过国家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中小企业创新基金等专项基金,对于企业为主体的市场导向类的技术创新科技成果转化活动给予支持。

什么是成果转化的年度报告制度?在具体的转化过程中有目前存在哪些问题?下一步的工作考虑有哪些?

张炳清:实施科技成果转化年度报告制度是转化法规定的一个要求,根据这个要求,财政部、科技部在2017年就建立了科技成果转化年度报告制度,根据376家有代表性的中央部门和地方所属科研机构和高校报送的上一年度的科技成果转化情况来看,2016年合同达到5718项,较上年增长33.79%,这还是不错的增长率。技术转让收入达到76.25亿元,较上年增长了57.29%。总体上,通过转化情况看出来,量质齐升主要体现在这方面。

另外,问题主要体现在这几个方面:一是法律规定的内容,在一些单位还未真正落地。包括建议完善科技成果转化资产管理制度,科研人员能不能兼职兼薪、在职创业、离岗创业方面有没有政策突破。二是科技成果转化的资金投入,能不能满足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资本市场支持创新的功能不足,社会化的投资机构不健全、科技风险投资机制有待于进一步完善,特别是广大网友长期关注的“融资难”、“融资贵”、“融资累”等现象,严重阻碍了科技成果的转化进程。第三,比较突出的是转化能力还是有待于进一步提高。目前我们仍然面临着转化能力、研发能力相对不足,供给质量水平有待于进一步提升等挑战。、

主要考虑将采取以下几个方面的措施:一是进一步提升科技成果源头供给质量。特别是在基础研究领域,为创新驱动发展和供给侧改革提供更好的源头活水。二是进一步加强相关政策的配套和衔接。怎么样统筹推进,特别是在转化现金奖励税收政策优惠,提高科研人员获得感方面,鼓励相关的兼职兼薪等政策的统筹落地,打消单位和科研人员的顾虑。三是进一步发挥企业的主体作用。四是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充分保障企业在科技成果转化中的合法权益。五是加大全社会科技成果转化的资金投入,特别是在科技金融结合方面采取一些新的机制。六是充分发挥人才在科技成果转化中的核心作用,特别是实行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的分配政策,包括完善科技成果转化绩效评价机制,健全人才培养流动制度等等采取有力措施。(摘自《<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如何落地生根》人民网2018年6月)

  1. 用法律手段促进科技成果转化

长期以来,我国科技成果转化率比较低,相当一部分科技成果获得鉴定后就被束之高阁。从宏观层面看,建立健全法律法规是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有效途径。目前,我国科技成果转化的相关法律主要有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科学技术进步法、专利法、合同法、著作权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它们在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但是,这些法律中有些关于科技成果转化的规定还比较粗疏,具体实施起来存在一定困难。因此,2015年8月我国修订了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2016年2月国务院又印发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2016年4月颁布的《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行动方案》对科技成果转化中的一些规范进行了完善。从实践情况看,应继续深化改革,从以下几个方面进一步完善科技成果转化的法律规范。

一是支持公共研发平台建设。利用网络技术,依法构建多种类型、方便快捷的科技成果信息和产业信息平台,增强科技成果的流动性。在“互联网+”条件下,政府可以引导高校、科研机构、企业等构建开放共享的新型数据库,建立完善科技成果信息系统。企业可将需要研究的课题在产业信息平台登记,科研机构、科研人员可通过平台了解登记项目,选择其中的项目进行研究。科研机构、科研人员也可将自己的研究成果按照相应标准提供给平台,供企业选用。在这个过程中,需要完善相关法律流程,保护智力成果,保证科研机构、科研人员与企业顺利对接。

二是拓宽融资渠道,维护资金安全。科技成果转化需要合理安排财政资金,并积极吸引多渠道资金投入。为此,需要建立政府引导、多方参与的复合型科技成果风险投资与风险防控系统,拓宽资金来源渠道,有效防范融资风险。政府可设立专项资金,分散企业在科技成果转化中的风险;以税收优惠政策激励科技成果转化,鼓励金融机构开展科技成果质押融资业务。这需要在法律上完善科技成果融资担保机制,并建立科技成果融资风险防控制度、科技成果变现制度、风险补偿制度等。

三是合理分配科技成果转化收益。科技成果转化要靠人才,人才需要在团队中发挥作用。现代科技创新及其成果转化大都是通过大平台、小组织进行的,打造精英团队是加快科技成果转化的重要条件。在团队中,有掌握先进科技的研发人员,有懂市场、懂技术、懂专业的职业经理人。通过团队的共同努力,形成高密度、高频率、多维度的科技研发场,研发场内各种要素相互作用、有机结合,推动形成产学研结合长效机制。为此,需要健全相关法律制度,保障相关人员权益,特别是合理分配科技成果转化收益,为科技成果转化提供不竭动力。(摘自《用法律手段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人民日报2017年9月11日)

  1. 北京、广东等地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政策措施

一、北京

2018年4月,教育部科技司、中关村管委会联合发布《关于促进在京高校科技成果转化实施方案》,宣布推出建设技术转移办公室、建设概念验证中心、鼓励在京高校建立科技成果转化基金等12项举措推动在京高校科技成果转化落地。

《实施方案》提出,将在中关村试点建设多处高校技术转移办公室,教育部科技司和管委会联合开展认定和授牌,支持技术转移办公室以市场化方式引进专业人才,开展科技成果统计汇总、筛选评估和转化服务,强化专利管理与运营,有效疏通科技成果转化源头,为市场化机构参与科技成果转化提供良好的接口。

方案还提出,将支持在京高校与中关村企业、投资机构,依托开放实验室等平台联合建立一批概念验证中心,探索科技成果概念验证工作模式,开展科技成果技术成熟度评估、样品样机试制、应用场景实测、商业价值评估、市场前景论证等概念验证工作,加速服务科技成果转化的各类资源在概念验证中心交会对接。中关村管委会对概念验证中心设施购置、空间改造、信息化建设、研发验证等提供资金支持。

为完善成果转化激励机制,教育部科技司和管委会还将进一步推动落实一批支持政策。例如,为提升科技成果转化激励效果,明确将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绩效情况纳入“双一流”建设考核评价体系,纳入高校教师考评制度改革总体要求,对成果转化工作和人员实行分类考核。

二、广东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强化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深入发展的实施意见》于2018年8月发布,提出要创建珠三角国家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示范区,并将充分释放全社会创新创业潜能,在更大范围、更高层次、更深程度上推进全省大众创业、万众创新。

《意见》提出,创建珠三角国家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示范区,打造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区域高地,加强粤港澳大湾区科技创新合作及成果转移转化。鼓励与港澳联合共建国家级科技成果孵化基地、青年创新创业基地等成果转化平台。加快建设华南技术转移中心,打造华南地区最具活力和影响力的技术转移与成果转化平台。建立全省统一的科技成果信息公开平台,完善重大科技成果转化数据库,推动技术标准成为科技成果转化的重要表现形式和统计指标。

《意见》强调,实施孵化育成体系提质增效行动,加快构建“众创空间—孵化器—加速器—科技园”全链条孵化育成体系。同时,加快建设“双创”示范基地。

三、安徽

安徽省2018年8月正式印发了《安徽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行动方案》。《方案》有6大政策亮点,对应解决6大科技成果转化难题。

一是支持产学研合作。重点面向在皖高校、科研院所,每年遴选并立项支持一批创新度高、市场前景好的科技成果,通过与企业联合开展工程化研发,持续提升全省高校、科研院所科技成果成熟度。安徽通过这项举措,着力解决高校、科研院所科技成果离市场应用还比较远的问题。

二是继续实施高层次人才团队来皖创新创业计划。每年遴选一批携带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成果的高层次科技人才团队,支持在皖创办公司或与省内企业共同设立公司,推进科技成果转化。在各市先行投入支持的基础上,省级以股权投资或债权投入方式,分三类分别给予支持,着力解决人才问题。

三是鼓励科技服务机构和人员寻找捕捉全球科技成果。鼓励高校、科研院所科技人员和技术转移机构等科技中介服务机构、技术经纪人等寻找国内外先进技术成果,健全支持科技创新专项(基金)运行机制,对寻找科技成果在皖转化并产生效益的机构按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四是建设安徽科技大市场。培育和发展全省统一的科技大市场,成立公司制企业法人或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经营管理,赋予技术交易功能,形成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服务模式,定期开展科技成果推介展示对接活动。通过这项举措,着力培育全省技术市场,努力促进技术供给方与需求方更加顺畅地对接。

五是大力培育高质量科技中介服务机构。研究出台安徽省科技中介服务机构绩效评价办法,开展科技中介服务机构绩效评价工作,形成一批专业化、高水平科技中介服务法人实体。

六是安徽设立运行省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着力解决投入问题。通过股权投资方式设立一批子基金,每年支持实施一批科技成果转化项目,重点扶持种子期、初创期科技成果转化。

四、上海闵行区

闵行示范区将着力在五个方面推进成果转化示范。一是技术网络全球化,积极发挥示范区引领作用,服务上海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体系建设,助推上海形成国际技术交易中心,基本建成全球技术转移网络的重要枢纽。二是科技资源共享化,成为国家技术转移体系东部辐射源,推动长三角技术转移协同发展。三是创新主体多元化,打造线上与线下相结合的成果转化网络平台,形成高校、科研院所、企业、技术转移服务机构、投融资机构等各类主体广泛参与的局面。四是科技服务专业化,建设专业化技术经纪人队伍,鼓励各类科技服务机构为技术转移提供知识产权、法律咨询、资产评估、技术评价等专业服务。五是军民融合产业化,集聚一批军民融合产业化项目落户示范区,形成航天、航空、船舶、电子信息、智能制造等军民融合产业集群。

同时,上海市科委支持闵行建设示范区的相关政策和举措。第一,推进一批改革任务在示范区先行先试。探索高校成果转移转化服务体系的建设,鼓励示范区的高校建立科技成果披露制度,完善成果转化专业服务人员的激励机制,建设上海高校知识产权运营创新中心等;建设上海科技成果信息库,先期将在闵行示范区筹备建设,引导公共财政支持的科技成果纳入科技成果信息库,同时鼓励非财政支持的尤其是国际创新成果在平台上汇交。

第二,引导各类创新资源向示范区集聚。一是专业化服务机构。将积极推动技术转移服务机构在闵行的集聚和发展壮大;二是国际国内创新创业活动及转化项目。通过搭建各类创新创业活动,积极为示范区营造良好的创新创业氛围和成果转化生态;三是成果转化基金。市科委将积极争取科技部转移转化引导基金,支持示范区设立成果转化基金,引导社会资本加大投入,进一步为示范区的建设发展提供支撑和保障。(摘自《北京市12项举措促高校科技成果转化》北京日报2018年5月4日》;《上海闵行将建国家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示范区》解放日报2018年6月13日》;《广东创建珠三角科技成果转移示范区》经济日报2018年8月28日;《安徽力促科技成果转化》经济日报2018年11月2日)

  1. 斯坦福大学知识产权管理模式的经验及启示

科技成果转化是推动科技与经济深度融合的关键。作为科技成果的供给主体,高校与科研院所在推动科技成果转化中承担着重要作用。斯坦福大学首创了内部设立技术许可办公室(Office of Technology Licensing,简称OTL)的知识产权管理经典模式,并建立了OTL全流程管理体系,其主要包括6个阶段:披露技术发明—评估技术发明—申请专利—运营推广成果—谈判许可交易—分配收入。斯坦福大学通过OTL负责校内非偶发性使用学校资源的技术发明从披露到转让的全流程管理,创造了巨大的商业价值。从1970年以来,OTL通过技术发明转化获得了10多亿美元的许可收入,还孵化了思科(Cisco)、谷歌(Google)等众多知名企业,推动斯坦福大学成为了美国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的杰出典范。该模式引起众多高校与科研院所的争先效仿,现已成为当代美国高校与科研院所技术转化的标准模式。

相比之下,我国高校和科研院所科技成果转化流程相对分立,科技成果转化管理体系建设有待进一步提升。在布局环节,科研人员对市场的洞察能力弱,科研课题立项与市场需求脱节。成果转化服务机构人员专业性不强,多数只负责成果信息发布等常规流程,难以布局和培育高价值专利。在评估环节,高校通常先与企业协商定价,科技成果评估通常只是“走流程”。另外,评估缺乏统一标准和指标体系,并不能准确体现科技成果的价值。在营运环节,科技成果转化服务机构缺乏具有技术、营销、法律专长和丰富商业经验的高端专业人才,难以挖掘企业真实需求,科技成果营运推广能力较弱。

下一步,应从以下四个方面入手,加快完善我国高校和科研院所科技成果管理体系。一是提高专利布局的合理性,实施工业和信息化领域知识产权推进计划,构建产业化导向的专利布局,坚持知识产权联盟建设,促进科技成果产权化、知识产权产业化。二是加强管理服务机构的专业性,强化成果转化机构的资源整合与专利培育、挖掘能力,推动管理机构由单纯匹配资源的纯“中介”服务机构向增值型服务机构转变。三是增强科技成果评估的科学性,加快科技成果评估指标体系的建设,出台相关的操作指南,规范科技成果评估体系。四是提高科技成果的运营推广能力,优化人才队伍结构,加快建设拥有理工、法律、营销等领域专业知识的复合型人才队伍。(摘自《借鉴斯坦福大学知识产权管理模式完善我国高校和科研院所科技成果管理体系》赛迪智库2019年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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