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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若干事项的公告》解读

发布时间:2019年10月12日               阅读:56次
文字解读

解 读 人 : 工业和信息化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相关负责人

政策价值: 对无线电发射设备模块管理的有关事项进行了细化,优化和简化了流程,以方便企业申请和办理,解决企业在无线电发射模块型号核准申请办理过程中的同系列产品合并申请以及如何界定产品范围等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适用条件:各企业

有效期限:

解读内容:

       2019年9月29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了关于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若干事项的公告(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9年第39号,以下简称《公告》)。为了更好地理解和执行《公告》,现就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问:《公告》发布的背景是什么?

       答:“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活动中,工业和信息化部无线电管理局为切实解决企业在办理型号核准申请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回应企业期盼,通过实地调研走访和组织企业座谈会等形式,深入了解企业意见建议,并在充分考虑企业实际需求的基础上,进行认真研究论证。从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服务企业发展的角度出发,工业和信息化部无线电管理局决定对已获得型号核准证的产品允许变更的范围和变更流程进一步明确,并且免除了变更申请的型号核准测试,缩短变更申请的获证时间,满足企业关切。同时结合嵌入无线电发射模块的产品现状及发展趋势,全面梳理相关情况,对无线电发射设备模块管理的有关事项进行了细化,优化和简化了流程,以方便企业申请和办理,解决企业在无线电发射模块型号核准申请办理过程中的同系列产品合并申请以及如何界定产品范围等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问:《公告》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答:《公告》主要内容有:一是进一步明确了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获证后的允许变更范围及申请程序;二是明确了“信息技术设备和家用电器设备”产品名录以及“同系列产品”的界定原则;三是明确了按照工信部无〔2014〕1号文件进行系列型号核准申请的适用模块类型。

       问:获得型号核准证书的产品允许变更范围及申请程序有哪些变化?申请企业能够获得哪些实惠?

       答:《公告》明确指出型号核准获证后共有六种情形允许变更,比以往执行的变更情形增加了“(三)委托生产企业的质量体系发生变化”、“(四)元器件发生变化”和“(五)未实际投入生产和销售前,型号发生变化”三种情形,充分考虑了企业在生产和销售方面的实际情况,进一步满足了企业的需求。

       此外,为方便企业的变更申请,对于《公告》中允许变更的六种情形,经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一律不再要求进行委托型号核准测试,进一步简化了流程,缩短了审批时限,更好地满足了企业的需求。需要注意的是,出于产品申请变更后,产品的射频性能可能发生变化的考虑,其中第(三)、第(四)和第(六)种情形,申请人除提交相关变更材料外还需提交实验室自测报告或第三方检测报告。

       问:“信息技术设备和家用电器设备”产品名录是如何确定的?

       答:在充分考虑目前无线电技术在信息技术及家电领域应用的现状,及与相关产品准入许可或认证相衔接的基础上,明确了可按照工信部无〔2014〕1号文件实施的嵌入无线电发射模块的“信息技术设备和家用电器设备”产品名录,以方便企业按照系列型号申请型号核准。

       问:按照工信部无〔2014〕1号文件进行系列型号核准申请的适用模块类型有哪些?

       答:按照以往的实际需求和企业实际生产情况,可以按照工信部无〔2014〕1号文件合并申请型号核准证书的同系列产品仅指嵌入了无线局域网(含蓝牙)模块的“信息技术类设备和家用电器类设备”同系列产品。随着嵌入产品的无线电发射模块类型的增多,为满足物联网技术发展需要,方便企业对嵌入无线电发射模块的产品进行管理,《公告》将可按照工信部无〔2014〕1号文件合并申请型号核准证书的同系列产品扩展为嵌入了无线局域网(含蓝牙)、公众移动通信终端(含NB-IoT、eMTC)“限制性非独立操作使用的无线电发射模块”的“信息技术类设备和家用电器类设备”同系列产品,进一步减少了企业产品的型号核准数量,切实减轻了企业负担。

视频解读
政策原文

关于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若干事项的公告

发布时间:2019年10月12日               阅读:379次
文件级别:市级 所属区域:娄底市
发文系统:财政 主题分类:综合类 适用企业:#{policy.ApplyOrg}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

2019年 第39号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精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我部对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事项作了进一步优化,现公告如下:
  
       一、自公告之日起,取得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证书后,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申请人应按照变更申请材料要求(见附件1)向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提出型号核准变更申请:
  
       (一)获证产品原申请人(申请企业)信息发生变化的;
  
       (二)获证产品的委托生产企业信息发生变化的;
  
       (三)委托生产企业的质量体系发生变化的(如生产能力、技术力量、质量保证体系、生产线、产地发生变化);
  
       (四)元器件发生变化的;
  
       (五)获证后,未实际投入生产和销售前,型号发生变化的;
  
       (六)因国家法律法规或无线电管理政策发生变化而导致产品相关信息发生变化的。
  
       其中,上述第(一)、(五)或(六)项情形,经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依法办理变更手续,不再委托型号核准测试,重新核发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证,第(一)(六)项情形型号及型号核准代码不变,第(五)项情形仅型号核准代码不变;第(二)、(三)或(四)项情形,经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依法对相应申请材料进行变更,不再委托型号核准测试,原型号核准证继续有效。

       二、《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加强“非独立操作使用的无线电发射模块”型号核准管理的通知》(工信部无〔2014〕1号)中明确的嵌入“非独立操作使用的无线电发射模块”的“信息技术类设备和家用电器类设备”,具体适用名录见附件2。

       三、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加强“非独立操作使用的无线电发射模块”型号核准管理的通知》(工信部无〔2014〕1号)要求合并申请同系列产品(界定条件见附件3)证书的,申请人应提交同一系列产品型号命名规则和差异化声明,以及产品射频参数一致的承诺书。经审查,资料齐全、符合要求的,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对同系列产品中的一个具体型号样品委托型号核准测试,测试合格的对该系列产品合并核发一张型号核准证,并在证书中标明同系列产品的型号命名规则,以及嵌入的“限制性非独立操作使用的无线电发射模块”型号及型号核准代码信息。

       上款可以合并申请型号核准证书的同系列产品是指嵌入了无线局域网(含蓝牙)、公众移动通信终端(含NB-IoT、eMTC)“限制性非独立操作使用的无线电发射模块”的“信息技术类设备和家用电器类设备”同系列产品。

       四、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将加大对有关无线电发射设备的监督检查力度,发现违法违规行为或违反承诺的,将依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附件:1.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变更申请材料要求
          2.嵌入无线电发射设备模块的“信息技术设备和家用电器设备”产品目录
           3.“同系列产品”的界定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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