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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湖南省工商登记制度改革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18年11月13日               阅读:1348次
文字解读

解 读 人 :       

政策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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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期限:

解读内容:

    1.工商登记制度改革的具体内容有哪些?

  答: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具体内容包括八个方面:一是将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度改为认缴登记制度。二是将“先证后照”改为“先照后证”。三是放宽、简化住所(经营场所)登记。四是推行电子营业执照和全程电子化登记管理。五是构建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六是实行年检改年报公示制度。七是完善信用约束机制。八是建立社会共治格局。

  2.工商登记制度改革有什么意义?

  答:有利于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有利于推动政府职能转变,建设服务型政府;有利于加快转变监管方式,理顺监管体制,提高监管效能;有利于发挥市场机制作用,促进市场主体加强自律,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3.工商登记制度改革的目标是什么?

  答:通过改革,进一步放松对市场主体准入的管制,降低准入门槛,优化营商环境,促进市场主体加快发展;通过改革监管制度,进一步转变监管方式,强化信用监管,促进协同监管,提高监管效能;通过加强市场主体信息公示,进一步扩大社会监督,促进社会共治,激发各类市场主体创造活力,增强经济发展内在动力。

  4.工商登记制度改革的原则是什么?

  答:便捷高效、规范统一、宽进严管。

  5.改革后公司股东如何缴纳注册资本?

  答: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后,有限责任公司和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度。即工商登记机关不再登记公司实收资本,仅对申请人申报的注册资本进行登记,申请人申请公司(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除外)设立登记时,无需再向登记机关提交验资报告。该项改革,取消了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以及首期出资比例、出资期限和非货币出资比例等限制性规定,有利于降低创立公司的资金成本,提高公司资本运作效率,最大限度地为投资主体松绑,激发创业热情。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度后,有利于引导公司按照自身需要和实际能力出资。

  6.是否可以“零首付”注册公司?

  答: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后,允许“零首付”设立公司。

  7.改革后工商登记机关是如何登记公司注册资本的

  答:新的工商登记制度规定,工商登记机关只登记公司认缴的注册资本总额,不再登记公司实收资本,也不再收取验资证明(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除外)。改革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对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非货币出资的缴付比例等均自行约定,记载于公司章程,并且由公司在湖南省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gsxt.hnaic.gov.cn)向社会公示。

  8.工商登记无需提交验资证明,谁为公司股东出具出资证明呢?

  答:不需要经过繁琐的手续找会计师事务所验资,并出具验资证明,工商登记部门也不须查验验资文件。股东缴纳出资的,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向股东出具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由公司盖章。

  9.注册资本认缴制度,是不是注册资本就不用缴了?

  答: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度,并不是说注册资本就不用缴了,而是登记机关不再收取验资证明而已,这就从过去的政府监督转变为股东监督,认缴文件具有法律效力,是要承担法律责任的。改革后工商登记制度对于股东未依公司章程规定实际缴付注册资本的,仍应依法律和公司章程规定承担民事法律责任。如果有股东未依公司章程或股东会约定按时缴付注册资本,已按时缴足注册资本的股东以及公司本身均可向未按时缴足注册资本的股东追究未出资的民事责任。如果公司发生债务纠纷或依法解散清算,当资不抵债时,未缴足注册资本的股东应先缴足注册资本,并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民事法律责任。

  10.不登记实收资本,社会公众如何了解公司的实收资本到位情况?

  答: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的规定,公司应将股东(发起人)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等信息自该信息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交易相对人或社会公众可通过该系统对股东出资情况进行查询。

  11.改革后认缴的注册资本是否有最低限额?

  答:改革后,放宽注册资本登记条件,除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特定行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外,没有最低限额的规定了。特定行业企业包括: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商业银行、外资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消费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农村资金互助社、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公司、保险公司、外资保险公司、直销企业、对外劳务合作企业、融资性担保公司、劳务派遣企业、典当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小额贷款公司等。

  12.改革后,是不是所有的公司注册资本都能适用认缴制?

  答:改革后,除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于实缴资本另有规定的公司,比如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商业银行、外资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消费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农村资金互助社、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公司、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和保险经纪人、外资保险公司、直销企业、对外劳务合作企业、融资性担保公司、劳务派遣企业、典当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小额贷款公司等,其他公司都适用认缴登记制度。

  13.实施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后,是否领取营业执照后,就可以开展经营?

  答:市场主体从事经营范围里的一般经营项目,领取营业执照即可开展经营,而从事经营范围里的许可经营项目的,应当取得许可证或批准文件后方可开展经营。

  许可经营项目是指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地方性法规、省人民政府规章所规定的,应当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方可经营的项目。一般经营项目是指许可经营项目以外的经营项目。

  14.什么是“先照后证”?从事许可经营项目的,是否仍然按照原来的做法,先办理许可审批再申领营业执照?

  答:“先照后证”,即先申领营业执照,再按许可经营项目向其许可部门申办许可证或批准文件。我省此项改革在2014年1月1日、2月1日分别先在长沙市、郴州市试点,2014年8月,株洲市、湘潭市、衡阳市、邵阳市、岳阳市、怀化市和永州市已被列入扩大试点范围。全省其他市州将按照国务院、国家工商总局的统一部署推进工商登记前置审批制度改革,实行“先照后证”登记制度。2014年7月22日国务院下发国发〔2014〕27号文件,将“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资格认定”等31项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改为后置审批。8月19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又决定将“营利性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养老机构设立许可”等90项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改为后置审批,年内还将分批清理公布前置审批事项改为后置审批项目清单。对于国务院决定改为登记后置审批的事项,我省从2014年9月1日起,一律不再作为登记前置,工商部门在登记时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交相关审批部门的许可文件、证件。试点地区工商部门按照本市工商登记前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和改革后保留的前置审批事项目录,实行先照后证登记制度。

  15.实施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后,企业还需要年检吗?

  答:改革后,取消企业年度检验制度,实行年度报告公示制度。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企业应当通过湖南省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工商登记机关提交年度报告。企业对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其提交年度报告的情况,将通过湖南省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因《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2014年10月1日起实施,2013年年度报告的时间从2014年10月1日起至2015年6月30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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