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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政府令

发布时间:2014年05月23日              
文件级别:市级 主题分类:国税


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政府令



[2011-7-30 16:51: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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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阳区鼓励投资办法》已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发布施行。









              区长:谭建华



            二O一O年一月一日







资阳区鼓励投资办法





第一条 为鼓励投资,促进我区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投资者和引资中介人,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三条 投资者到我区投资,除享受国家、省、市规定的有关优惠政策外,给予下列规定的奖励和优惠政策。



()兴办高新技术、工业、农产品加工项目,按不低于土地直接成本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符合国家和行业规定的投资强度,且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在1000万元以上的,自项目签定合同起五个年度内实缴税收(建安税、土地使用税除外,下同)区级财政所得部分(实缴税收减中央省市分成,下同)扣除征收成本后100%予以奖励。



租赁国有土地、厂房和收购兼并区内企业兴办高新技术、工业及农产品加工项目,且固定资产投资在500万元以上,按项目合同签订之日起五个年度内实缴税收区级财政所得部分扣除征收成本后20%予以奖励。



()兴办商贸、娱乐、旅游、物流等产业项目,按《益阳市城市规划区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拍卖出让暂行办法》(益阳市人民政府令[20081)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的,项目建成营业后五年内实缴税收在100万元以上的年度,按当年度内实缴税收区级财政所得部分扣除征收成本后的30%予以奖励。



()兴办公益事业性项目,符合划拨用地供地目录的,按行政划拨方式提供项目用地。



()世界500强企业、国内500强企业、拥有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国家级工程中心及中国驰名商标的企业和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且固定资产投资外资在1000万美元以上,内资在1亿元人民币以上的项目,可采取“一事一议”形式实行特殊优惠。



第四条 兴办高新技术、工业和农产品加工项目,享受下列规费减免政策:



()办理有关登记手续,除工商登记费减半收取外,其它只收取工本费。



()区内各项有偿服务性收费按不超过物价部门核准的最低标准的30%收取。



()在工业园区投资,其工程建设阶段报建费一站式收取,并按现行政策核定的最低标准执行。



()企业建设期内免缴其他区内行政事业性收费。企业经营期内必须收取行政事业费的,有关部门公开收费标准,报区优办审核同意后,按最低标准收取。



公益事业性项目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参照上款规定执行。



第五条 凡成功引进投资者到我区投资的中介人,按首次接触原则,经区经济合作局审核报区人民政府批准,给予下列奖励(最高奖额不超过30万元)



()对引进投资者到我区兴办高新技术、工业、农产品加工项目,且引进资金投产后首次形成固定资产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引资中介人,按项目建成投产后三年实缴税收区级财政所得部分扣除征收成本后的5%予以奖励。



()对引进投资者到我区投资兴办商贸、娱乐、旅游、物流等产业项目的引资中介人,该项目建成营业后年实缴税收在100万元以上的,按当年度项目实缴税收区级财政所得部分扣除征收成本后的5%予以奖励。



对引进投资者到我区兴办公益事业性项目的引资中介人,贡献突出的,可采取“一事一议”形式给予奖励。



第六条 区人民政府建立“一个项目、一名领导、一套班子、一个方案、一抓到底”的跟踪服务机制,为投资者服务。



第七条 设立全程代理服务中心,由区经济合作局协调有关部门为投资者全程代办项目报批、建设和生产经营过程中的有关手续。



第八条 区优办受理和调查处理投资者在建设、生产、经营过程中的投诉和举报,切实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 本办法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办法公布前的有关规定等与本办法不符合的同时废止。如遇国家政策调整,有关税收奖励、规费优惠政策按国家政策规定执行。



本办法公布之日前引进的招商引资项目参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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