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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益阳市委办公室 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益阳市规范涉企检查行为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4年05月23日              
文件级别:市级 主题分类:国税


各区县(市)委,区县(市)人民政府,大通湖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益阳市规范涉企检查行为办法(试行)》已经市委、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益阳市委办公室



             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81218





益阳市规范涉企检查行为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市、区(资阳区、赫山区、益阳高新区)级行政机关(包括中央、省属驻益单位)对企业的检查行为,减轻企业负担,维护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秩序,优化发展环境,建设服务型政府,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区级行政机关及其公务人员、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以及依法接受委托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以下简称行政机关)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企业是指依法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从事商品的生产经营和服务活动的独立核算经济组织。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检查是指市、区级行政机关依法对企业进行的工作检查、执法检查、考核、评比、达标、收费,以及要求集资、赞助、摊派、加入行业协会、社团等行为。



第五条 行政机关对企业进行一般指导性、服务性(如项目进度督查、安全生产检查、工程质量监督、商品质量抽查等)的常规检查(以下简称常规检查)和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收费项目,应在年初制定《年度涉企检查、收费计划》,并于1月底前报市人民政府。



第六条 行政机关对企业考核、评比、达标、收费,以及要求集资、赞助、摊派、加入行业协会、社团的检查(以下简称涉费检查),应提前5个工作日填写《涉企检查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报市人民政府。



第七条 行政机关对涉及公共安全、制售假冒伪劣产品、价格欺诈、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公共卫生、税收稽查等内容的临时指令性、应急性检查(以下简称临时检查),由于时间紧迫或保密要求不能及时申请的,应在检查开始的当天填写申请表向市人民政府申报。



第八条 行政机关在检查中如需对企业进行行政处罚或采取强制措施,应提前3个工作日填写《对企业行政处罚或采取强制措施申请表》报市人民政府备案。如情况紧急来不及的,应在处罚决定下达和强制措施实行之后3个工作日内补办备案手续。对于行政处罚额度在10000元以上(10000)实行一次一报;10000元以下的汇总为10000元以上(10000)后再统一上报。



第九条 行政机关向市政府申报的《年度涉企检查、收费计划》、《涉企检查申请表》、《对企业行政处罚或采取强制措施申请表》由市人民政府督查室承办,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副秘书长审批,必要时报相关副市长审批。



第十条 行政机关对同一企业的同一事项检查,应依照首查为主、协调统一的原则,省属行政机关按照规定已履行检查职责的,市和区级行政机关不再检查;市级行政机关已履行检查职责的,区级行政机关不再检查;区级行政机关已履行检查职责的,市级行政机关不再检查;市或区级行政机关按有关规定已履行检查职责的,省属行政机关若再行检查,由市级行政机关负责做好有关协调工作。市级行政机关对区县()和大通湖区、益阳高新区辖区内企业的检查,应事先通知区县()政府(管委会)督查室(保密要求不能告知的除外)



第十一条 两个及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同时提出的内容和时间相同或相近的检查,应尽可能实行联合检查。



第十二条 行政机关有多个内设机构行使检查权的,要相对集中检查,实行一个机构检查,或多个机构联合检查;对同一家企业实施2项以上(2)的检查时,行政机关内部要统筹安排,避免对一家企业进行重复检查。



第十三条 行政机关对同一企业进行的检查(税务机关稽查)每年不得超过1次,每次参加检查人数不得超过2(国家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除外)。不得对企业进行可查可不查的检查以及上级明令禁止的行业性、业务性检查或考核评比达标活动等;不得擅自改变审批的检查内容、数量、时间和方式;不得继续进行补办申报被否定的检查、行政处罚或强制措施。



第十四条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到企业进行检查和行政执法,应出示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的相关申请表和合法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除本办法第七条规定外,对拒不出示经批准的相关申请表和合法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的,企业有权拒绝并向市人民政府举报和投诉(举报投诉电话设市人民政府督查室,电话号码:4222213



第十五条 检查中应尽量避免对企业正常经营活动的干扰,不得随意打扰企业主要负责人。严禁利用职权故意刁难被检查单位。



第十六条 检查能够以审查书面材料完成的,不得进行现场检查。行政机关不得随意调账检查;确需调账的,必须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或规章的规定进行,并及时交还有关账册。



第十七条 行政机关对检查中发现的企业违法违规行为,要以教育和限期整改为主,非紧急情况原则上不采取强制措施。法律法规规定确实不能免罚但存在自由裁量幅度的,行政机关应按最低标准和档次进行处罚。




第十八条 行政机关要建立健全检查制度,明确检查责任,严肃检查纪律。对检查中发现企业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规章的行为制止、纠正不力,给国家或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要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对违反本办法规定和以权谋私,特别是到企业报销发票和接受企业请客送礼等违纪行为,要依据有关党纪政纪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九条 按照分级管理,突出重点的原则,市政府负责市直行政机关对企业检查、行政处罚和采取强制措施的审批;资阳区政府、赫山区政府、益阳高新区管委会负责区直行政机关对辖区内企业的检查、行政处罚及采取强制措施的审批,其中,对城区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资质等级以上建筑企业、限额以上商业企业及其他限额以上服务企业实施的行政处罚和采取的强制措施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第二十条 各区县()和大通湖区、益阳高新区,要参照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切实履行职责,严格规范对企业的检查行为。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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