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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益阳市委办公室关于印发《益阳市优化发展环境“十不准”》的通知
[2011-7-28 16:42:28]
益办[2008]83号
各区县(市)委,市直及中央、省属驻益各单位:
为进一步优化发展环境,更好地承接产业转移,加快推进新型工业化,实现后发赶超,经市委同意,现将《益阳市优化发展环境“十不准”》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今后,凡到企业检查须由市政府指定的副秘书长专门审批,未经批准者视为乱检查;对企业的各项收费,须经市物价局审定,未经审定者视为乱收费;对企业法人代表传讯、关押须事前向市委、市政府主要负责人通报。对违反“十不准”第1—9条的由市纪委严肃查处;对违反“十不准”10条的由市公安局严厉打击。
《益阳市优化发展环境“十不准”》由中共益阳市委公室制定并负责解释。
中共益阳市委办公室
2008年9月29日
益阳市优化发展环境“十不准”
1、不准对企业乱检查;
2、不准对企业乱收费;
3、不准在项目审批时对企业刁难拖延;
4、不准随意传讯、关押企业法人代表;
5、不准对外来投资者住所进行检查;
6、不准对外来超载车辆罚款;
7、不准对企业投诉进行打击报复;
8、不准强行要求企业接受参观;
9、不准要求企业报销发票和接受企业请客送礼;
10、不准向企业强揽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