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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孵化基地政策扶持

发布时间:2014年05月27日              
文件级别:区县级 主题分类:国税

   

     

政策扶持


     


     

房租补贴。入驻对象在孵化基地创业期间,第一年减半征收场地租费,第二年减20%收场租费。入驻对象孵化期满后,企业确需继续使用孵化基地,由入驻对象提出申请、经考核批准后,可延长留驻孵化基地经营期限,但留驻经营期限最长不超过半年,留驻期间须按规定交纳场地租金。


     

小额担保贷款。从事个体经营的可申请最高不超过8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合伙经营或组织起来创办小企业的可申请最高不超过30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创办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可申请最高不超过100万的小额担保贷款。由当地财政按贷款基准利率的50%给予贴息,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具体贴息办法按现行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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