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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溪工业集中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发布时间:2014年06月10日              
文件级别:市级 主题分类:国税

泸溪工业集中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为鼓励投资者在泸溪工业集中区投资兴业,加快工业集中区发展步伐,推进“五个泸溪”、“五大工程”建设,特制定如下优惠政策。
  一、土地优惠政策
  集中区工业用地实行招标、拍卖、挂牌等市场方式出让。
  凡符合我县产业政策、园区发展方向和环保要求,投资强度达200万元/亩以上且年税收达500万元以上、安置就业人员50人以上的项目,按其投资规模分别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1、固定资产投资经审核在2000万元—5000万元(不含5000万元)的新上工业项目,投资方只需支付农户和集体土地补偿费用及相关税收,上交州、省国土部门的五项费用(耕地开垦费、水土流失防治费、征地管理费、防洪保安基金、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由县财政承担。
  2、投资在5000万元(含5000万元)—1亿元的新上工业项目,财政不仅承担项目用地的州、省国土部门五项费用,还负责承担农户的征地补偿费用。
  3、凡固定资产投资经审核在1亿元以上,对我县工业产品结构调整具有战略意义的新上高新技术或产业转移工业项目,由园区按土地出让“收支两条线”的管理办法奖励项目建设用地100亩。
  4、对特别重大的战略投资企业项目除奖励建设用地外,还可根据“一项一策”原则再给予适当的优惠政策。
  二、税收优惠政策
  1、新办企业可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免征、缓征、减征有关税收。
  2、执行武陵山片区税收优惠政策。
  3、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进入工业集中区符合国家和西部地区鼓励政策项目并获得国家证书或认证的投资企业,耕地占用税按最低下限缴纳,企业所得税实行15%的税率。
  三、财政扶持政策
  1、新入园项目建设用地“三通”(水、电、路)等基础设施由集中区负责。
  2、企业签定协议后,按期建成投产奖励50万元。
  3、企业办理土地证时按国土政策缴纳土地出让金,缴纳土地出让金后,由财政按项目建设进度分期给予资金扶持:项目基础设施开工后返回30%的土地出让金,工程建设完成50%时返回土地出让金的30%,项目投产后返回剩余的40%土地出让金。
  4、入园企业各类行政事业性收费县内部分按最低标准收取。
  5、对进入集中区符合湖南省西部开发产业项目条件的,优先申报列入全省西部开发产业项目贷款计划,可申请省财政贴息和 “二民”(民族企业、民族贸易)企业贴息。
  6、对部分带动性强、效益好的高科技重大项目,县人民政府可为其申报争取引导资金。
  四、吸引人才政策
  1、受聘于集中区的高级专家可不受原单位人事关系限制,实行双职双薪或多职多薪。
  2、回国留学人员投资兴办高新技术企业的,除享受高新技术优惠政策外,经认定为外商外资企业后,可同时享受外商投资企业的优惠政策。
  3、将引进人才的技术职称评定和成果鉴定奖励纳入县内管理,其人事档案由县人社部门免费管理。
  4、外来企业高管及技术骨干可由园区免费提供住房,其子女可优先就近入学。
  5、对入园企业负责人发放警民联系卡,确保其人身财产安全。
  五、招商引资奖励政策
  1、引进无偿建设资金奖励。为工业集中区引进无偿建设资金,集中区按实际到位金额3%兑现奖励。
  2、引进有偿建设资金奖励。为工业集中区引进有偿建设资金,由集中区按该项目资金使用年限一次性兑现1%的奖励。
  3、本地民营企业、单位和个人在为工业集中区引进重大项目方面有突出表现的,由县政府按招商引资政策予以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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